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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心得体会(模板22篇)

时间: 作者:影墨

通过写心得体会,我们可以将自己的经验和思考记录下来,方便以后查阅和回顾。在以下的范文中,作者运用了丰富的语言和修辞手法,使文章更具艺术性和感染力。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心得

中世纪的欧洲是黑暗的,罪犯经常被当作祭品被处死,其所受刑罚极其残酷血腥。此外,欧洲大地上四处林立的宗教裁判所,就是一个个现世的炼狱。即使到了十七、十八世纪,欧洲大陆国家的刑法与中世纪相比也没有多大的变化。拷问在各专制集权国家成为获取口供的一种合法的、普遍盛行的手段。法国、意大利和德国的拷问方法至少有40种。罪刑擅断、酷刑威吓和对违背宗教道德规范行为的迫害,已经发展到无以复加的地步。

“随着启蒙思想的不断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人包括当时的统治集团中的一些有志之士对旧的刑事制度产生了厌恶、怀疑和不满,刑法改革的思想条件和社会条件正在日益的成熟,现在只待有人先扯下旧刑事制度最后的遮羞布,让其蒙昧主义的本质暴露无疑,并根据新的社会需要,运用启蒙运动所倡导的自由、平等和人权观念阐发新的刑法原则。谁将承担这一历史使命呢?1764年,欧洲惊呆了,一系列振聋发聩的批判和一系列鼓舞人心的刑法原则竟然完美的浓缩在一本六万字的、题为《论犯罪与刑罚》的小书之中,这本书的作者是一位26岁的意大利青年,名字叫萨雷·贝卡里亚”

贝卡里亚就像是一盏明灯,照亮了当时的整个欧洲,指引着旧的刑事制度向着文明、理性、人道的改革之路不断前进。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心得体会

在《犯罪与刑罚》一书中,作者陀思妥耶夫斯基探讨了犯罪的根源、犯罪者的心理以及刑罚的目的与效果。通读这本书,我深刻领悟到犯罪与刑罚对个体和社会的影响及意义,同时也对犯罪及其后果进行了深入思考。

第二段:犯罪的根源。

犯罪不是一时冲动,而是一系列复杂因素的综合结果。陀思妥耶夫斯基认为,犯罪者心灵受到严重伤害,常常处于极度孤独、绝望和恐惧之中。这些负面情绪使得他们逃避现实,以犯罪作为发泄的出口。而社会问题、家庭环境等外部原因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犯罪的发生。通过深入的思考,我认识到社会需要正视并解决这些问题,从源头上减少犯罪的发生。

第三段:刑罚的目的与效果。

刑罚不仅仅是对犯罪行为的一种反击,更重要的是为了改造犯罪者和警示其他人。陀思妥耶夫斯基在书中通过主人公拉斯柯尔尼科夫的经历告诉读者,刑罚并不是为了简单的惩罚,而是为了让犯罪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深刻反省,从而改过自新。同时,刑罚也起到了警示的作用,使其他人深思自身行为的后果。通过读书,我明白了刑罚的目的在于修复犯罪者的内心,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并且对整个社会起到了警示作用。

第四段:刑罚的限度与人权。

刑罚是对犯罪者的一种约束和惩罚,但是人权也不能被剥夺。陀思妥耶夫斯基通过描写拉斯柯尔尼科夫的遭遇,反映了人性的复杂性以及合理的刑罚限度。刑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不能过于残酷,而是应该尽力帮助犯罪者进行心理重建和内心的自我救赎。读完这本书,我明白了刑罚必须尊重犯罪者的人权,在刑罚的执行中要准确把握度,不能超越限度。

犯罪与刑罚是社会问题的缩影,探讨犯罪与刑罚必然会引发人们对社会问题的思考。通过这本书,我认识到所谓的犯罪者不是社会的孤立个体,而是社会问题的集中体现。只有整个社会能够从根本上解决社会问题,提供更好的环境和机会,才能够减少犯罪的发生。同时,刑罚的执行也需要更加科学合理,注重人性关怀和助改为主,增加教育和改造的成分,使刑罚更符合社会的期望。

在《犯罪与刑罚》这本书中,我深入了解了犯罪的根源、刑罚的目的与效果,以及刑罚的限度与人权问题。这本书引发了我对犯罪与刑罚的深入思考,认识到犯罪与刑罚对个体和社会的影响及意义。通过阅读,我明白了犯罪与刑罚是社会问题的集中体现,需要整个社会共同努力解决。同时,刑罚的执行也应该更加关注人性关怀和改造为主,使其更符合社会的期望。

刑罚心得体会

刑罚作为一种社会惩罚的手段,对于犯罪者起到了重要的警示和惩戒作用。在接触并了解刑罚的过程中,我对刑罚有了一些新的认识和体会。刑罚不仅仅是对犯罪行为的追究,更是对犯罪心态和道德意识的矫正。在本篇文章中,我将从典型案例的分析、刑罚的意义、改造与教育的角度、刑罚的执行及目标实现以及刑罚的改进方向等五个方面,对刑罚进行探讨和反思。

首先,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我深刻认识到刑罚对于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和破坏性。例如,某人因犯下严重的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没收个人财产。这不仅是对他过去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惩罚,更是对他这种侵犯公共利益的恶劣心态和罪恶行为的警示。通过典型案例的分析,我对刑罚的作用和效果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其次,刑罚不仅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更是对犯罪心态和道德意识的矫正。犯罪者在服刑期间,接受的是一种负面的惩罚,但同时也得到了一种道德上的教化。比如,对于那些悔过自新并表现出真心悔悟的犯罪者,可以通过相关教育课程和心理辅导等方式,帮助他们审视自己的错误,重建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刑罚不仅要进行惩罚,更重要的是要引导犯罪者重新认识自己的错误,以达到改过自新的目的。

再次,刑罚的执行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执行刑罚的人员需要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和专业的技能。他们既要对犯罪者进行监管,确保他们不再犯罪,又要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教育和帮助。刑罚的执行目标不仅是严格限制犯罪者的行动自由,更重要的是要对他们进行改造和教育,使他们在出狱后能够融入社会,重新做一个守法的公民。

此外,刑罚的目标实现需要社会的广泛参与和支持。刑罚的意义不仅仅是对犯罪个体的惩罚,更是对整个社会的警示和示范。虽然刑罚过程中的监狱改造和教育工作在某些地方得到了不少的关注和投入,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惑,比如监狱环境的改进和教育资源的不足等。如果能够进一步加大对刑罚改造和教育工作的投入力度,提供更好的环境和教育资源,相信刑罚的目标实现会更加有效。

最后,刑罚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使得刑罚手段和方式也需要相应地更新和调整。目前,越来越多的声音呼唤着对于刑罚制度的改革,例如提倡对于犯罪行为更加人性化的刑事惩罚方式,提倡社区矫正和非监禁刑罚。这种改革不仅是对刑罚方式的优化,更是对社会文明和人权保护的追求。我相信,在不断探索和改进的过程中,刑罚将逐渐发展成更加合理和有效的社会治理手段。

总之,刑罚不仅对犯罪行为起到了惩罚和警示的作用,更潜移默化地对犯罪心态和道德意识进行了矫正和重建。在刑罚的过程中,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以实现其更加有效和人性化的目标。只有做到这一点,我们才能够建立一个更加和谐、安全和公正的社会。

犯罪心得体会

12月12日,郓城县市场监督局各党支部委员在局机关党委副书记李振涛同志带领下,一行36人来到山东省湖西监狱,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活动。活动期间参观了羁押罪犯的生活区、劳动改造区等场所,听取了监狱管理人员的狱情介绍,及三名服刑人员的忏悔报告。通过这次参观学习,我对预防职务犯罪有了更深的心得体会。

一、加强学习,坚定信念。在听取了三名领导岗位上落马的服刑人员的忏悔报告后,我深深地体会到,无论是初入职场的新人,还是身居要职的中坚力量,甚至是将要退休的老同志,之所以走向犯罪的道路,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放松了学习,放松了对自己的约束,在利益的诱惑下,放弃了自己的政治底线和道德底线,失去了自己的信仰。所以,作为一名国家干部,不学习不行,只有不断的加强党的纪律、国家法律法规学习,才能坚定自己的信仰,才能在金钱和利益诱惑面前,保持清醒头脑,不断提高防腐拒变的自觉性、主动性,远离犯罪。

二、充分认识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性。党的xx大报告指出,只有以反腐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深化标本兼治,保证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才能跳出历史周期率,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因此,深入开展反腐倡廉,预防职务犯罪,人人有责,它是保证我们家庭平安幸福、单位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根本举措。

三、加强自身修养,自觉抵制职务犯罪。作为一名执法人员,加强自身修养,杜绝职务犯罪,最重要的就是要“慎权、慎钱、慎情”。必须正确使用权力,分清情与理,情与法,防止滥用权力、乱伸手,防止在亲情、友情面前,忘记党的纪律和原则,为情所累,被情所困,以至走向犯罪。

四、做好自身工作,主动接受监督。在工作中努力学习,积极提高自身履职能力,敬业爱岗,勤勤恳恳做好本职工作。正确认识自己,真诚对待他人,认真对待工作,公平对待监管对象,在权力面前有原则,在处理情与法问题上有底线,主动接受上级、同事、群众监督,认真进行反思。以实际行动作出表率,激励自己,影响他人,共同进步。

我们党员干部要以这次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活动为契机,筑牢拒腐防线、经得住考验、抗得住诱惑,坦坦荡荡为人,规规矩矩处事,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心得

在浩如烟海的法学著作中,有本著作绝对堪称旷世经典之作,它就是意大利著名的学者特萨雷·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近日,我阅读了该书的中文译本,翻译者是黄风,由中国法制出版社于2002年出版。

要想比较好地理解一本书的内容,必须先从了解作者的时代背景和作者其人入手,这样可以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作者所要表达和传递的思想。贝卡里亚(beccaria)于1738年出生于意大利米兰,20岁便从帕维亚大学法律系毕业。当时正处在欧洲启蒙思想运动时期,贝卡里亚热爱读书,思想如椽,论理雄辩,他不仅兴趣广泛,知识体系宽广,而且极富想象力和逻辑力。贝卡里亚在24岁那年发表了一篇关于经济学的论文。25岁那年写下了《论犯罪与刑罚》一书。该书的出版,在当时的欧洲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贝卡里亚也因此获得了巨大的欢迎和尊重,当时的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等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和积极的肯定。该书的问世,好比黑暗中刺破夜空的闪电,又好比撕开乌云的阳光,给了当时的欧洲社会以极大的启发。我认为,只有具有极强的民主和自由精神,只有具有极强的知识体系和逻辑推理能力,只有具有极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对真理的无限向往,才能写出这样的惊世骇俗的文字。如果没有超乎想象的对民主和自由的向往和极大的勇气,25岁的年青人也不敢写出这么一本书。我想这也是他为什么在当时和后世受人称赞和佩服的原因吧。

在《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贝卡里亚提出了很多的观点。其真知灼见,痛陈社会沉疴,而且提出了解决办法。伏尔泰语重心长地写到:“《论犯罪与刑罚》这本小书具有宝贵的精神价值,好似服用少许就足以缓解病痛的良药一样。当我阅读她时真感到解渴。由此我相信:这样一本著作必定能消除在众多国家的法学理论中残存的野蛮内容”。就篇幅而言,该书绝对只能算是一本“小书”,全书就六七万字而已,还不如现今很多法学博士的学位论文的字数多。但是,这本书的确是很伟大,该书提出了很多为后世所采纳的刑法学观点,如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刑罚人道化等。

该书不仅仅是本刑法学的书,它所涉及的法学学科很多,包括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立法学,社会学等丰富内容。足见作者的知识体系的庞大,逻辑思维的严密。虽然,任何的事物都是有时代局限性的,但是,时隔200多年,作为后世学习法律之人的我们即便是站在21世纪审视这本书,读后感依然觉得它的思想中散发着民主和自由的精神,这正是我们这个社会和时代往前发展的趋势。我们要发展经济,没有好的物质基础,我们一样很难实现自由,因为那样的话,很多事情都会因为囿于物质条件而做不了。同时,我们也要自由,要民主,没有民主和自由的社会,不是真正的现代社会,没有民主的现代化,所有的现代化都是自欺欺人的。

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是基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和上帝创世说而展开的。该书认为许许多多的人为了自己大部分的自由而分割出小部分的自由给君主而形成的自由的集合就是君主的公权力的来源。同时他认为除了全知全能的造物主——上帝外,没有人可以自命公正地处罚任何人。而我们国家的法学理论是建筑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基石上马克思认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法律是统治者镇压和统治被统治阶级的工具。在贝卡里亚的眼中,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法律是维持社会民主和社会正义的契约。在法律面前,人人生来平等。但是在马克思看来,如果没有阶级的话,是不会有国家和法律的,正是因为有了阶级对立和阶级剥削,所以才需要法律和维护的统治秩序。

可见,我们社会主义的法学和资本主义的法学在理论前提上是存在很大的区别的。但是,我们还是可以借鉴他们思想中的积极成分和科学成分。所谓“取其精华”。在贝卡里亚的这本书中,虽然没有大篇幅地振臂大呼民主和自由,但是,作为读者的我却在书中看到的都是闪耀着理性光芒的思想,那就是平等,自由,民主,反对君权,反对神权,反对暴政。虽然没有大量笔墨地写民主,但是却无一处不在谴责着当时的野蛮的刑事司法制度。这集中地反映在贝卡里亚对于刑法原则的论述,对有罪推定的论述,对死刑的存废的论述等篇章中。

合上《论犯罪与刑罚》这边小书,脑中一直想着书后最后一句话,那句话实在是本书的精华所在,堪称真理。“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者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和犯罪的并由法律规定的”。这句话很睿智地道明了现代刑罚的几大原则: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审判公开、刑罚及时性、刑罚及时性、刑罚人道化。纵观本书,尽管并非无懈可击,200年后的我看来它也有其时代局限性。但是,这本书所闪耀的精神是最耀眼的,这也使得它成为历史上最耀眼的刑法学著作。所以一代代又一代的读者会继续阅读它。我看到最多的是贝卡里亚那个向往民主和自由的心、那颗热爱生命,尊重生命的心、那颗散发着理性与博爱的心。因为有了很多象贝卡里亚这样的学者、智者,人类的知识宝库才会如此丰富。感谢贝卡里亚,因为有了他的智慧和勇气,我们后世才能看到这么经典的刑法学著作。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2012级本科生张梁。

《论犯罪与刑罚》绝对可称得上是一部既伟大又特别的著作;因提出了后世刑法基本原则和制度理念而伟大,因言简意赅又理性超前而特别——这正是对勇气与睿智的完美诠释。

本书作者是意大利刑法学家切萨雷·贝卡利亚(1738—1794),其所处十八世纪的欧洲是一个"罪行擅断主义、酷刑威吓主义和对违背宗教道德规范的行为的迫害"的时代。随着启蒙运动如火如荼地进行,受"自由"、"平等"、"人权"影响的贝卡利亚便毅然决然地投身于"让(旧制度)蒙昧主义的本质暴露无遗,……阐发新的刑法原则"的活动中。

1764年,七万余字的《论犯罪与刑罚》横空出世,理性的思维、雄辩的文笔、严谨的逻辑,即使用现代的眼光,也依然难以想象如此短小的著述是如何震惊整个欧洲,如何彻底影响刑法理论的。启蒙运动领袖伏尔泰看罢此书曾说道:"这样一部著作必定能清除在众多国家的法学理论中依然残存的野蛮内容。"功利主义代表人物边沁更是赞不绝口:"……进行了如此大量的有益探索,我们还能做点什么呢?——再不要偏离这条大道。"。

贝卡利亚的刑法学说基本上由刑法哲学和刑事政策两部分组成。其中,最为影响深远并被后世津津乐道的,一是著名的刑法三大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二是极力主张废除死刑,认为死刑不是必需即非正义,其效果不如终身刑,且无可挽回。

《犯罪与刑罚》共由47章构成,每一章节既有独立的价值,同时又和其余篇章密不可分,共同构成了贝卡利亚传世伟大的刑法理论。如第12章《刑罚的目的》,本章节不过二百字,却字字珠玑,一针见血地说出了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而是"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仅此而已。

这种力量是不经意的,润物细无声的,但每次读到却都会被这朴实又理性的语言和理念所震撼。据说法国著名作家司汤达在写作《帕尔马修道院》的时候,经常通过阅读法国民法典来寻找灵感;而细细品读《论犯罪与刑罚》,对于那些以天下为己任、追求自由和权利,却又茫然若失的人们来说,恰恰有这种豁然开朗、醍醐灌顶的彻悟之感。

多么华丽的赞美也无法完全道出《论犯罪与刑罚》的价值,真正能够体悟到的,是每位用心去品读的人的造化;因为那完美的文字和伟大的思想背后,可以隐约感受到贝卡利亚对人权自由的渴望、冲破封建的勇略和引领未来的智慧。,希望能帮助您!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心得体会

犯罪与刑罚是人类社会中一个不可回避的现象。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法律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应该受到的相应惩罚。而犯罪与刑罚的关系也是学者们一直以来讨论的热点话题。近期,我阅读了一系列与犯罪与刑罚相关的书籍,通过深入研究,我对这一话题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下面将从犯罪与刑罚的定义、犯罪的原因、刑罚的目的、刑罚的公正性以及刑罚的改革等五个方面来总结我的读书心得体会。

首先,对于犯罪与刑罚的定义,我通过阅读得出的结论是,犯罪是指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或者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而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的法律制裁手段。犯罪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它破坏了社会秩序和人民的正常生活,因此需要受到相应的惩罚。而刑罚作为一种法律手段,旨在通过对犯罪分子的制裁来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保护人民的利益。

其次,犯罪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刑罚的选择和执行。通过阅读,我了解到犯罪的原因是多样的,包括社会环境、个人性格、经济因素等。例如,贫困、失业、教育水平低下等社会问题都会导致犯罪率的上升。刑罚的目的之一是通过对犯罪分子的制裁和教育来降低犯罪率,而要想达到这个目的,就需要针对不同的犯罪原因采取不同的刑罚方式,以期能够对犯罪分子进行有效的改造和惩治。

然后,刑罚的目的是保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通过阅读,我了解到刑罚不仅仅是对犯罪分子的一种惩罚,更是对整个社会的一种保护和警示。刑罚的存在可以起到震慑效果,让潜在的犯罪分子在做出违法行为之前三思而后行。同时,刑罚也为受害者的家属带来了一丝慰藉和正义感,彰显了法治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其次,刑罚的公正性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通过阅读,我了解到刑罚的公正性应该是刑罚执行的一个核心原则。刑罚对于同样的犯罪行为应该具有一致性,不因被告人的个人身份、地位和财产等因素而有所区别。刑罚的公正性也需要在整个司法程序中得到保障,包括犯罪的调查、审判过程的公正等。只有保证了刑罚的公正性,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赢得人民的信任和尊重。

最后,刑罚的改革是一个长期而又复杂的过程。通过阅读,我了解到刑罚的改革不仅仅是对刑罚方式和刑罚程度的调整,更应该从根本上解决犯罪的原因。刑罚的改革应该包括改善社会环境、提高教育质量、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等方面。同时,刑罚的改革也需要注重犯罪分子的改造和重返社会的途径,通过教育和设施的配套,帮助犯罪分子重新融入社会,并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通过对犯罪与刑罚的研究和阅读,我对这一话题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犯罪与刑罚是社会存在的问题,但是我们可以通过改革和教育来减少犯罪的发生,刑罚的目的不仅仅是对犯罪分子的制裁,更为重要的是维护社会的正义和公平。刑罚的公正性是刑罚执行的核心原则,只有保障了刑罚的公正性,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最后,刑罚的改革需要从根本上解决犯罪的原因,并注重犯罪分子的改造和社会重返。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心得

对这本书感兴趣,是因为本书的作者贝卡利亚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提出废除死刑的学者。在贝卡利亚所处的年代,刑罚非常残酷,死刑非常的随意,很多轻微的犯罪都可以被处以极刑。因此,贝卡利亚对当时的刑法制度进行了彻底的批判,极力倡导人道主义,写下这本书,拉开了废除死刑运动的序幕。

首先,贝卡利亚认为国家根本没有权力使用死刑,死刑就是一种权力的滥用。因为,国家是为了每个个体都可以保障自己的安全放弃了一部分权利而形成的。所以国家来源于民众放弃的权利,而生命是一种特殊的、不可放弃的权利,所以他认为,死刑违反了社会契约理论,这是一种典型的权力滥用。

其次,贝卡利亚认为,死刑没有达到想要的效果,根本毫无意义,因为那无法达到防范的作用。他认为能够对人心产生作用的不是刑法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虽然死刑执行起来很残酷,但是执行时间很短,所以死刑给人们留下来的印象很快就淡忘了。所以他认为死刑不仅起不到积极作用,反而会产生反作用,这是他反对死刑的第三点原因。

上述所说第三点原因概括来说是,由于人们天生都是同情弱者的,刑场上展现出来的国家和受刑人的力量对比很悬殊,国家非常的强势,受刑人非常的弱小,人们会产生一种怜悯感,使得死刑的威力打折扣。所以贝卡利亚说,在很多人看来,死刑相当于一场表演,如果观众心中的怜悯心超过了其他情感,那么这个表演就根本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

最后,更可怕的是,死刑还会让人们变得越来越残忍,以暴易暴容易导致暴行的恶性循环。贝卡利亚认为死刑给人们提供了一个残暴的榜样,会毒化人们的心灵。法律明明禁止谋杀,但自己却在公开的谋杀,法律禁止公民做杀人犯,却安排了一个公共的杀人犯。这样的做法不仅在逻辑上是荒谬的,而且还彻底丧失了法律的公正性,这相当于在告诉人们,只要有正当理由,杀人就是被允许的。这就是为什么死刑越多的国家,罪犯反而越残暴的原因。

但是贝卡利亚还讲述了一种额外情况,也就是他认为极为特殊的情况下可以保留死刑。比如某人的存在会影响一个国家的安全,有引发动乱的危险,或者是当一个国家陷入无政府状态,混乱取代法律的时候,死刑就变得有必要了。

作者还有其他的伟大观念,比如,贝卡利亚还说:法律条文应当尽量地明确公开,了解法典的人越多,犯罪就越少。再比如,他对报应主义非常的反感,他认为刑法的目的不是摧残折磨。

总之,本书对于想要理解刑法背后理念的人来说受益良多。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心得体会

犯罪与刑罚一直是社会问题的焦点之一。读完《犯罪与刑罚》,我深深地被其思考引导和深刻洞察所触动,对于犯罪和刑罚问题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在阅读过程中,我不仅对于刑罚的目的和方式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还更加深入地思考了人性的本质、道德的哲学和社会的伦理。下面我将结合自己的思考,通过五段式的形式来分享我的读书心得体会。

《犯罪与刑罚》通过描绘一系列犯罪事件和刑罚的惩罚方式,引发了我对犯罪与刑罚问题的思考。从最初的陷入恶性循环中的犯罪分子,到最终被社会所惩罚的结果,就犯罪与刑罚的关系展开了多方面的讨论。首先,我认识到犯罪是社会问题的根源之一,而刑罚则是对犯罪行为的一种制止和惩罚。同时,犯罪与刑罚的关系也表明了刑罚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惩罚犯罪分子,更重要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法制和公共秩序。

段落二:人性的多样与社会的压力。

《犯罪与刑罚》通过对主人公罪犯拉斯柯尔尼科夫的描写,让我对人性的复杂性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拉斯柯尔尼科夫因受到社会的良好教育,却仍然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这引发了我对人性本质的思考:人的行为既受到基本天性的影响,也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由此可见,犯罪的产生既与个体的自主选择有关,也与社会的压力、环境和其他因素的共同作用有关。正因此,犯罪行为应该被全面看待,从而更好地理解以及解决犯罪问题。

段落三:刑罚的目的与方式的思考。

通过阅读《犯罪与刑罚》,我对刑罚的目的和方式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在我看来,刑罚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惩罚犯罪分子,更重要的是通过刑罚来达到对犯罪行为的制止和警示作用。而刑罚方式的选择,则需要考虑到犯罪的严重程度以及对犯罪分子的改造和教育的需求。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刑罚才能更好地实现其防范和惩罚的目的。

段落四:道德的哲学和刑罚的合理性。

一本好书不仅能引发读者的思考,还能引发对于道德哲学的深入思考。《犯罪与刑罚》的主题之一就是对于刑罚的合理性的探索。在这本书中,主人公拉斯柯尔尼科夫因为杀人而受到了社会的惩罚。然而,许多人对于刑罚是否合理抱有疑虑。笔者在阅读过程中产生了深深的思考:如果刑罚的目的是为了对罪行进行制止和警示,那么对于罪犯的伤害是否有道德合理性?这些问题引发了我对于道德的反思和思考。

通过思考《犯罪与刑罚》这本书,我认识到犯罪与刑罚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犯罪是社会问题的根源,而刑罚则是对犯罪的一种惩罚和制止。但同时,我们也需要通过改革和教育,努力减少犯罪的发生。只有通过多方面的努力,才能真正实现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总之,《犯罪与刑罚》这本书通过对犯罪和刑罚的描绘,引发了我对犯罪与刑罚问题的深入思考。我认识到人性复杂多样,犯罪的产生与个体的自主选择、社会的压力等因素有关。同时,刑罚的目的要超越单纯的惩罚,更重要的是实现对犯罪行为的制止。对于道德的探索,我认识到刑罚的合理性和对罪犯伤害的道德问题不容忽视。通过这本书的阅读,我对于犯罪和刑罚问题有了更深刻的思考和理解,希望能够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心得

年轻的贝卡利亚在他26岁的时候写下了名噪一时又流传百年的《论犯罪与刑罚》。翻开这本小册子,四十七章主题鲜明,每章着墨几百字至几千字不等,文笔思辨,语言风格形象就像意大利人普有的歌剧性格。字里行间流露着一个生活在意大利封建社会晚期的青年人的对理性的热忱和改造社会的报复。

《论犯罪与刑罚》被后人称之为刑法开山之作,贝卡利亚的基本观点也被后来法学研究者归纳为“罪行法定”、“罪刑相适”、“宽和刑罚”“预防犯罪”等多个原则,其本人也被尊称为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在当今法律已经成熟为一门实践学科的时代下,当时他提出的很多观点也早已瓜熟蒂落,成为了刑法学子都耳熟能详的道理。读这本手册,却清晰地看到这些不需辩驳的共识却在来到人类理性世界的初期,如此稚嫩,在一阵血雨腥风中由一批启蒙学家用最带着最真诚的样子保驾护航,才最终出现在人们面前。

私以为,理解《论犯罪与刑法》以及其他一切启蒙时代的著作,首先必须从当时社会环境和主要思潮出发,才能掌握其论述的内在逻辑。

凡是大变革时期,法律著书则多以应然性讨论为主,《论犯罪与刑法》也正体现了这样的历史规律,贝卡利亚的理论并非依存于“实在法”,讨论的更多是“刑法应该是什么样子”。在西欧封建社会的宗教的统治下,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完全成了统治阶级禁锢人们思想、限制人的言论和行动自由、强制推行禁欲主义的工具。当时,各种社会调节手段还未取得独立的地位,它同各种习惯、宗教信仰及道德规范混杂在一起,刑法和各种性质的纪律处分和治安行政措施之间,还没有明确的分界线。(参见:《[意]切萨雷贝卡利亚;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导读:贝卡利亚及其刑法思想黄风》,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20至122页这里可以进行讨论的一点是,这里的判断是否仅仅是基于“社会契约”的论断。如果按照国家暴力理论,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那么所有由国家行政部门或者是取代国家职能的“教会”所采取的社会调节手段均为统治阶级的意志。)正是封建社会下罪行擅断、酷刑威吓已经极大越过了人类理性和良知的界限,一本关于刑法的应然立论被社会所急需。

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等自然法理论作为贝卡利亚的理论前提,构成了《论犯罪与刑法》的立论基础。启蒙思潮下,“自然状态”,”天赋人权“,“社会契约”,是届时知识分子常常放在嘴边的流行词汇,一整套的自然法理论是启蒙思想家们著书立说的共同基石。尽管他们的学说和政治主张尽管各具特色甚至有较大差别,但是在反对封建专制,强调法治和尊重人的基本权利,力图将法从中世纪神学法律观的桎梏中解放出来等方面,有广泛的共同性。

贝卡利亚开开篇这样描述自然状态下的人类社会:离群索居的人们被连续的战争状态弄得筋疲力尽,也无力享受那种由于朝不保夕而变得空有其名的自由,法律就是把这些人联合成社会的条件。(chapter1刑罚的起源p1)人类的繁衍尽管本身规模并不大,却远远超过了贫瘠荒凉的自然界为满足人们日益错综复杂的需要而提供的手段,这就使一部分野蛮人联合起来。为了抵抗这最初的联盟,必然又形成了新的联盟。就这样,战争状态从个人之间转移到国家之间。

由此可见,正是这种需要迫使人们割让自己的一部分自由,而且,无疑每个人都希望交给公共保存的那份自由尽量少些,只有足以让别人保护自己就行了。这一份份最少量自由的结晶形成惩罚权。一切额外的东西都是擅断,而不是公正,是杜撰而不是权利。(chapter2惩罚权p9),于是人们应该按照社会契约的原则形成有规范的社会:“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无忧地享受剩下地那份自由。为了切身利益而牺牲地这一份份自由综合起来,就形成了一个国家地军权。君主就是这一份份自由地合法保存者和管理者。“(chapter1刑罚的起源p1)法律源自于臣民根据其共同意志向君主公开或漠视的忠诚宣誓,作为约束是控制个人利益内在躁动的必要手段。法律真正的和实际的权威正在于此。(chapter4对法律的解释p12)。

贝卡利亚正是从这些自然法理论出法,推理出了对犯罪与刑罚的具体论点:法律的权威与正义即来源于代表社会公共意志的社会契约,犯罪只不过是对契约的违反。仅作为社会部分成员的司法官员不具备解释法律的权利。正是因为民众让渡的时自身最小限度的自由,所以主张宽和的刑罚政策,反对刑讯、酷刑和死刑。

另外有意思的是,贝卡利亚在论述“刑罚”的有效性时大量运用了心理学的分析方,借用当时流行的“联想主义心理学”论证了刑罚的必然性比残酷性更有效,他论证“即便时最小的恶果,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chapter27刑罚的宽和p62),刑讯是一种合法暴力,审查的目的就是为了了解真相。在痉挛和痛苦中讲真话并不那么自由……痛苦的影响可以增加到这种地步:它占据了人的整个感觉,给受折磨者留下的唯一自由只是选择眼前摆脱惩罚的最短途径,这时候,犯人的这种回答是必然的,就像在火与水的考验所出现的情况一样。(chapter16刑讯p39)习惯是一种主宰着一切感知物的王权,一个人说话、走路、寻求生活需要,都离不开习惯的帮助;同样,道德观念只有通过持续和反复影响才会印入人的脑海。处死罪犯的场面尽管可怕,但只是暂时的,如果把罪犯变成劳逸犯,让他用自己的劳苦来补偿他所侵犯的社会,那么,这种丧失自由的借鉴则是长久的和痛苦的,这乃是制止犯罪最强有力的手段。(chaper28关于死刑p66)。

除去贝卡利亚的主要观点“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宽和刑法”、“反对刑讯、酷刑、死刑”、“预防犯罪”等观点之外,贝卡利亚还就“证人的可信度”、“证据的公正性”、“律师和国库的关系”等很多刑事诉讼方面进行了论述。这里就几个重要观点进行辨析。

“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只有代表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的立法者才拥有这一权威。”被后人总结为“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官员并不能造法擅断。在“罪刑法定”原则时代发展过程中,私以为其内涵稍有变化。目前法学教材中所述的“罪刑法定”与贝卡利亚口中的“罪刑法定”精神稍有差异。(当然这也许是因为教材撰写不能深入解释的需要)。

差异之一,并不以社会契约作为立法权威来源。贝卡利亚认为罪刑法定的隐含前提为,法是社会契约的体现,这是法律权威的来源。但是,目前所说的罪刑法定多把法律解释为“明文法律”。差异之二,反面来讲,罪刑法定反对的是法外法。贝卡利亚认为司法官员无权解释是因为其本质不公正,违背了来源于社会契约的公正。但是由于司法实践的需要,由于法律语义的诸多问题,现代观点普遍认为在法律基本语义内的解释是需要的。所以在司法解释的问题上,由于时代需求的差异,其主张亦有不同。

2)废除死刑的理由。

贝卡利亚终生投身于废除死刑的事业中。关于死刑的观点显示了他超越时代的卓识。贝卡利亚从死刑不是必要且不必须两个方面论证了“反对死刑”的观点。首先,死刑不是必要的。贝卡利亚认为死刑的必要性仅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成立:“某人在被剥夺自由之后仍然有某种联系和某种力量影响着这个国家的安全,或者他的存在可能会在既定的政府体制种引起危险的动乱。在国家陷入无政府状态的时候,混乱取代了法律,因而处死某种公民就变得必要了。”,或者处死他是预防他人犯罪的根本的唯一的防范手段。其次,不是有益的,刑罚的延续性比残酷性久触动我们感觉,所以主张用终生劳役代替死刑。

(3)罪刑危害性来源。

罪刑的危害性与刑罚的目的密不可分,贝卡利亚认为罪刑的危害性在于对国家造成的损害,所以刑罚的主要目的即使防止其损害的发生即可,剩余的东西都是超过必须限度的。正因为他的“结果”主张,所以对于犯罪人心里的“故意”、“过失”以及“意外”并未做过多阐述。而霍布斯则认为罪行危害性究竟是“根源的邪恶性”(霍布斯《利维坦》),罪犯的主观心里状态在罪行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可以观见,现代刑法采取的后者的认知。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罗马人是民法的巨人,刑法的矮子。”这句话尤为形象地描述了封建社会末期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和刑法的发展状况。

以法国为例,路易十四及其继承人建立起强大的中央集权统治,集立法司法行政大权于一身。还有一种非常法庭叫“宪兵队法庭”,其管辖权越来越大,到最后竟然直接拥有刑事司法权。公民的自由受到极大限制,刑罚随时可能降临在每个人头上。

此外,教会同君主联手起来控制着当时的西欧。一些我们现在看来认为是匪夷所思,极其不合理的罪名,甚至不应该成为犯罪,比如“自杀罪”、“辱骂神明罪”,不仅拥有着头头是道的释义,还拥有着特别严厉的刑罚。

总而言之,当时的刑法并未独立,而是与各种习惯、道德规范、宗教信条混杂在一起。

人类社会总是向前发展的。继第一次思想解放运动文艺复兴以来,18世纪,法国爆发启蒙运动。这无疑是对人类社会一次巨大的洗刷——从自然科学发现客观规律,并将其运用在社会科学上,彻底批判了中世纪以来的神学教条。当时很多思想家都迫不及待地将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联系起来,比如说贝卡利亚,他的刑法学并不以任何现存的实在法维基础,而是从唯物主义的感觉论处罚。他文笔优美,常常用各种关于自然科学的比喻句说明道理,比如“促使我们追求安乐的力量类似重心力,它仅仅受限于它所遇到的阻力。”

在旧刑法学说被一下子土崩瓦解时,又出现了新的问题。那便是关于真正的刑法学说。什么才是犯罪?犯罪的标准是什么?刑罚的本质和目的是什么?应当遵循什么原则?启蒙思想家们兴高采烈地讨论起来,可是没人能够给出一个定论。

非常震惊的一件事情是,贝卡利亚写这本轰动全欧洲的《犯罪与刑罚》时,年仅26岁。他虽是名法学生,但对当时的形式制度却缺乏直接和深刻的了解,反而在数理方面极具天赋。也许正是他并未深入了解过多,才更善于跳脱出现有桎梏,拥有了强大的创造能力、丰富的想象力和无比的共情能力,以全新的视角来展现刑法的世界。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知识与技能:

识记犯罪的三个特征,我国法律责任的种类。了解刑法、犯罪及应受到怎样的惩罚。

过程与方法:

学习用对比的方法认识主刑和附加刑,在探究活动中,逐步培养探究学习的能力。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通过学习犯罪问题的有关知识,知道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

教学建议。

教材分析。

本框是第七课的教学重点,因为第七课主要通过讲述违法、犯罪及其制裁,对学生进行刑法教育。主要讲清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我国刑法是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教材表述了刑法的概念,刑法的任务,刑法的作用。二是犯罪,犯罪概念有三层涵义,分别揭示了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讲犯罪的概念,必须结合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学生掌握了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对犯罪的概念也就掌握和理解了。三是犯罪分子应受刑罚处罚,讲刑罚的概念,主要弄清刑罚与其他制裁措施相比较而具有的特征;讲刑罚的种类,弄清主刑和附加刑的特点,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附加刑可以随主刑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教法建议。

2.将学生分成若干个小组,去收集身边的案例,设计研究专题。然后以文字、照片、图片、课件等形式在课堂上交流;也可用讨论会、辩论会等形式进行探讨。如:关于主刑和附加刑的量刑问题。

教学设计示例。

1.知识与技能:识记犯罪的三个特征,我国法律责任的种类。了解刑法、犯罪及应受到怎样的惩罚。

2.过程与方法:学习用对比的方法认识主刑和附加刑,在探究活动中,逐步培养探究学习的能力。

3.情感、态度与价值:通过学习犯罪问题的有关知识,知道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

重点与难点。

重点:犯罪的基本特征。

难点:犯罪的基本特征。

教学过程:

整堂课以启发式教学方式为主,从实例中让学生了解犯罪及其处罚。

第一步:复习旧课,适时引入新课。

1、复习旧课,填写下列表格:

类别。

定义。

处罚。

违宪行为。

刑事违法行为。

民事违法行为。

行政违法行为。

2、阅读投影一中的案例:

初中生孙某不懂法,看到本村常丢东西,居民意见很大,孙某认为是租房的外地菜贩子所为,于是萌发了报复“老外地”的想法,曾经结伙拦劫,打伤过往的外地菜贩子,共抢得人民币几千元,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孙某有期徒刑8年。

提问:

孙某的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吗?为什么?

人民法院判处孙某有期徒刑的依据是什么?

(学生讨论后,教师简要归纳。)。

孙某的行为不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是犯罪行为。因为,它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并受到了刑罚处罚。人民法院判处孙某有期徒刑的依据是刑法。

教师从这里适时引入新课。本节课我们学习犯罪,刑法、刑罚的关系。

第二步,介绍我国刑法及其意义。

请同学们阅读教材p97,并填写下表:

刑法的定义。

第一部刑法颁布时间。

现行刑法颁布时间。

刑法的任务。

刑法的意义。

教师检查学生填表情况,并进行总结:

刑法是一国家名义规定什么是犯罪和对犯罪分子处以何种刑罚的'法律,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

我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卫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概括起来就是惩治犯罪、保卫人民。

我国刑法是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惩治犯罪的有力武器。

第三步,明确犯罪及其特征。

1、什么是犯罪?

请同学判断:违法行为一定是犯罪行为。

(学生讨论。)。

教师总结,并适时引出犯罪的概念。

违法行为是指一切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做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犯罪行为则是指违法行为严重,对社会危害很大,触犯刑法并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所以,并非所有违法行为都是犯罪行为。

投影二:

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教师提问:从投影中你能概括出犯罪的特征吗?

(学生讨论并回答,教师归纳。)。

2、犯罪的特征。

第一,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这是犯罪的首要特征,也是它的本质特征。这一点把犯罪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和不道德的行为区别开来。判断一个人是否犯罪,首先要看他是否实施了某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没有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就不能认为是犯罪。

须指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包括两种情况:其一,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已经造成了社会的危害,其二,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如犯罪的预备行为和某些犯罪未遂。

案例材料:

未成年人犯罪未遂,要追究刑事责任吗?(详见扩展资料)。

第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刑事违法性。

看教材p98“想一想”:怎样衡量一种违法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同学思考并回答。

教师总结:刑事违法性,是区分犯罪和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标志,即当违法行为对社会危害达到触犯刑法的严重程度时,这种行为才被定为犯罪,没有达到触犯刑法的程度,就不认定为犯罪。

第三,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刑罚当罚性。

刑罚当罚性,是犯罪严重性及刑事违法性的必然法律后果。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的一种评价,在某种情况下,刑罚重的说明犯罪的社会危害大,刑罚轻的说明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要小一些。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只要触犯了刑法,就应当用刑罚予以及时制裁,这样才能使犯罪分子得到某种惩罚。

总之,犯罪的严重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罚当罚性,是由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概念所揭示的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决定的,他们相互联系,不可分割,共同构成犯罪概念的总体,成为区分犯罪与非罪的总标准和尺度。

第四步,说明犯罪分子应受刑罚处罚。

阅读案例:

成克杰因单独或伙同情妇李平收受巨额贿赂,于7月31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最高人民法院于209月7日裁定核准成克杰死刑。

在案例中,我们看到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这些表示的是对犯罪分子实行的刑罚。

请同学们阅读教材,并概括出刑罚的定义及种类。

同学概括总结之后,教师展示投影:

教师概括:

刑罚又叫刑事处罚、刑事处分,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的一种强制方法。

刑罚的目的:第一,使犯罪分子改恶从善,成为自食其力、遵纪守法的新人,第二,还可以对社会上不稳定分子起到警戒和抑制作用;第三,还可以现身说法的教育群众,提高守法护法的自觉性。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应的主要刑罚,其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相互附加并用。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既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同时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总结:

今天明确了三个基本概念:犯罪、刑法、刑罚及其内在联系。

犯罪是某种行为触犯了刑法受到刑罚处罚的特有的法律现象;刑法是确定某种行为是否犯罪的法律依据;刑罚是某种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并触犯刑法的必然法律后果.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在浩如烟海的法学著作中,有本著作绝对堪称旷世经典之作,它就是意大利著名的学者特萨雷?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近日,我阅读了该书的中文译本,翻译者是黄风,由中国法制出版社于出版。

要想比较好地理解一本书的内容,必须先从了解作者的时代背景和作者其人入手,这样可以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作者所要表达和传递的思想。贝卡里亚(beccaria)于1738年出生于意大利米兰,20岁便从帕维亚大学法律系毕业。当时正处在欧洲启蒙思想运动时期,贝卡里亚热爱读书,思想如椽,论理雄辩,他不仅兴趣广泛,知识体系宽广,而且极富想象力和逻辑力。贝卡里亚在24岁那年发表了一篇关于经济学的论文。25岁那年写下了《论犯罪与刑罚》一书。该书的出版,在当时的欧洲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贝卡里亚也因此获得了巨大的欢迎和尊重,当时的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等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和积极的肯定。该书的问世,好比黑暗中刺破夜空的闪电,又好比撕开乌云的阳光,给了当时的欧洲社会以极大的启发。我认为,只有具有极强的民主和自由精神,只有具有极强的知识体系和逻辑推理能力,只有具有极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对真理的无限向往,才能写出这样的惊世骇俗的文字。如果没有超乎想象的对民主和自由的向往和极大的勇气,25岁的年青人也不敢写出这么一本书。我想这也是他为什么在当时和后世受人称赞和佩服的原因吧。

在《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贝卡里亚提出了很多的观点。其真知灼见,痛陈社会沉疴,而且提出了解决办法。伏尔泰语重心长地写到:“《论犯罪与刑罚》这本小书具有宝贵的精神价值,好似服用少许就足以缓解病痛的良药一样。当我阅读她时真感到解渴。由此我相信:这样一本著作必定能消除在众多国家的法学理论中残存的野蛮内容”。就篇幅而言,该书绝对只能算是一本“小书”,全书就六七万字而已,还不如现今很多法学博士的学位论文的字数多。但是,这本书的确是很伟大,该书提出了很多为后世所采纳的刑法学观点,如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刑罚人道化等。

该书不仅仅是本刑法学的书,它所涉及的法学学科很多,包括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立法学,社会学等丰富内容。足见作者的知识体系的庞大,逻辑思维的严密。虽然,任何的事物都是有时代局限性的,但是,时隔200多年,作为后世学习法律之人的我们即便是站在21世纪审视这本书,读后感依然觉得它的思想中散发着民主和自由的精神,这正是我们这个社会和时代往前发展的趋势。我们要发展经济,没有好的物质基础,我们一样很难实现自由,因为那样的话,很多事情都会因为囿于物质条件而做不了。同时,我们也要自由,要民主,没有民主和自由的社会,不是真正的现代社会,没有民主的现代化,所有的现代化都是自欺欺人的。

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是基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和上帝创世说而展开的。该书认为许许多多的人为了自己大部分的自由而分割出小部分的自由给君主而形成的自由的集合就是君主的公权力的来源。同时他认为除了全知全能的造物主――上帝外,没有人可以自命公正地处罚任何人。而我们国家的法学理论是建筑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基石上马克思认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法律是统治者镇压和统治被统治阶级的工具。在贝卡里亚的眼中,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法律是维持社会民主和社会正义的契约。在法律面前,人人生来平等。但是在马克思看来,如果没有阶级的话,是不会有国家和法律的,正是因为有了阶级对立和阶级剥削,所以才需要法律和维护的统治秩序。

可见,我们社会主义的法学和资本主义的法学在理论前提上是存在很大的区别的。但是,我们还是可以借鉴他们思想中的积极成分和科学成分。所谓“取其精华”。在贝卡里亚的这本书中,虽然没有大篇幅地振臂大呼民主和自由,但是,作为读者的我却在书中看到的都是闪耀着理性光芒的思想,那就是平等,自由,民主,反对君权,反对神权,反对暴政。虽然没有大量笔墨地写民主,但是却无一处不在谴责着当时的野蛮的刑事司法制度。这集中地反映在贝卡里亚对于刑法原则的论述,对有罪推定的论述,对死刑的存废的论述等篇章中。

合上《论犯罪与刑罚》这边小书,脑中一直想着书后最后一句话,那句话实在是本书的精华所在,堪称真理。“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者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和犯罪的并由法律规定的”。这句话很睿智地道明了现代刑罚的几大原则: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审判公开、刑罚及时性、刑罚及时性、刑罚人道化。纵观本书,尽管并非无懈可击,200年后的我看来它也有其时代局限性。但是,这本书所闪耀的精神是最耀眼的,这也使得它成为历史上最耀眼的刑法学著作。所以一代代又一代的读者会继续阅读它。我看到最多的是贝卡里亚那个向往民主和自由的心、那颗热爱生命,尊重生命的心、那颗散发着理性与博爱的心。因为有了很多象贝卡里亚这样的学者、智者,人类的知识宝库才会如此丰富。感谢贝卡里亚,因为有了他的智慧和勇气,我们后世才能看到这么经典的刑法学著作。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认知目标。

识记犯罪的三个特征,我国法律责任的种类。了解刑法、犯罪及应受到怎样的惩罚。

能力目标。

学习用对比的方法认识主刑和附加刑,在探究活动中,逐步培养探究学习的能力。

思想觉悟目标。

通过学习犯罪问题的有关知识,知道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

教学重难点。

犯罪的基本特征既是本节课的重点,又是本节课的难点。

教学过程。

复习提问。

(投影一)。

某市出租汽车公司司机姚某因对车队领导不满,于某年1月10日上午11时许,驾驶华沙牌小轿车从天安门广场纪念碑西侧,向北高速冲过密集的人群,撞在金水桥上,致使无辜群众5人死亡、19人受伤(其中重伤11人)。金水桥汉白玉栏杆撞毁一段,轿车被撞毁。姚某的上述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我国刑法第14条和第115条。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判处姚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提问:

姚某的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吗?为什么?

人民法院判处姚某死刑的依据是什么?

姚某所造成的损失是出于故意所为,这说明什么?

(设计些问题的目的:(1)在温故中引发学生对本节课要学习的内容的思考;(2)使学生从对案例的讨论中把握本课时的内容。)。

(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

姚某实施的上述行为,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触犯了刑法,受到了刑罚处罚,所以不再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是犯罪行为。姚某所造成的严重损失是出于泄私愤的故意所为,说明姚某手段恶劣,违法情节严重。人民法院判处姚某死刑的法律依据是刑法。

导入新课。

本节课我们来学习犯罪、刑法、刑罚的关系问题。

讲授新课。

1、什么是犯罪(板书)。

(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

(1)犯罪:是指具有社会危害性,触犯刑法并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板书)。

(2)刑法:是以国家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分子处以何种刑罚的法律。(板书)。

(投影二)。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提问:投影一和投影二这两组材料说明犯罪具有哪些基本特征?

(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

上述材料说明:

(3)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板书)。

第一、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板书)。

首先,犯罪是指人的行为,而不是指人的思想。因为人的思想活动是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的。其次,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包括两种情况:其一,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已经造成了对社会的实际危害。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各类犯罪大多属于这种情况。其二,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例如,犯罪的预备行为和某些犯罪的未遂等,这种情况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上述分析说明:判断一个人是否犯罪,要看他是否实施了某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没有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就不能认为是犯罪。也就是犯罪特征都是由这个最本质的.特征决定的,都是由这个最本质的特征派生出来的。

第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法的行为。(板书)。

请同学们思考“想一想”中的问题:怎样衡量一种违法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

触犯刑法是衡量一种违法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尺度,它也是确定这种行为是否犯罪的法律依据。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违反刑法的前提;违反刑法又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法律上的表现。确定某种行为是否犯罪,必须以这种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是否达到触犯刑法的规定为依据。刑事违法性,是区分犯罪和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标志。

第三、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板书)。

刑罚当罚性,是犯罪严重危害性及刑事违法性的必然法律后果。这是区别违法与犯罪的又一个重要标志。

(投影三)。

(学生议论后,教师归纳。)。

胡某的行为已经具备了犯罪的前两个基本特征,造成了严重危害性并触犯了刑法第264条,理应受到刑罚处罚。但胡某主动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这说明胡某虽然没有受到刑事处罚,但他还是有罪的人。上述分析说明: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它们共同构成了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

2、犯罪分子应受刑罚处罚(板书)。

(投影四)。

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有期徒刑5年;归还手表;赔礼道歉;赔偿诉讼费;强行拆除;赔偿医疗费;无期徒刑并罚金。

(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

刑罚同人民法院判决,刑罚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是最严厉的强制方法。

(1)刑罚:又叫刑事处罚、刑事处分,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的一种强制方法。(板书)。

提问:请同学阅读第99页小知识,谈谈对“刑罚的目的是为了消灭犯罪分子”这句话的看法。

(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

上述看法是错误的。我国实施刑罚的目的,第一使犯罪分子改恶从善,成为自食其力、遵纪守法的新人;第二,还可以对社会上不稳定分子起到儆戒和抑制作用。

投影片四中刑罚的名称不同,说明刑罚有不同种类。

(2)我国刑罚的种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板书)。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其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相互附加并用。

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既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同时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小结。

今天搞清了一个关系:犯罪、刑法、刑罚、是有内在联系的,犯罪是某种行为触犯了刑法受到刑罚处罚的特有的法律现象;刑法是确定某种行为是否犯罪的法律依据;刑罚是某种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并触犯刑法的必然的法律结果。

解决了一个认识问题:青少年要自觉守法、护法。

巩固新课。

请同学们思考并回答: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刑罚的定义管制。

拘役主刑有期徒刑。

刑罚及其分类无期徒刑。

死刑刑罚的分类罚金。

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教师概括:

刑罚又叫刑事处罚、刑事处分,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的一种强制方法。

刑罚的目的:第一,使犯罪分子改恶从善,成为自食其力、遵纪守法的新人,第二,还可以对社会上不稳定分子起到警戒和抑制作用;第三,还可以现身说法的教育群众,提高守法护法的自觉性。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应的主要刑罚,其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相互附加并用。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既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同时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总结:

今天明确了三个基本概念:犯罪、刑法、刑罚及其内在联系。

犯罪是某种行为触犯了刑法受到刑罚处罚的特有的法律现象;刑法是确定某种行为是否犯罪的法律依据;刑罚是某种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并触犯刑法的必然法律后果。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教学目标:

1.知识与技能:识记犯罪的三个特征,我国法律责任的种类。了解刑法、犯罪及应受到怎样的惩罚。

2.过程与方法:学习用对比的方法认识主刑和附加刑,在探究活动中,逐步培养探究学习的能力。

3.情感、态度与价值:通过学习犯罪问题的有关知识,知道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

重点与难点:

重点:犯罪的基本特征。

难点:犯罪的基本特征。

教学过程:

整堂课以启发式教学方式为主,从实例中让学生了解犯罪及其处罚。

第一步:复习旧课,适时引入新课。

1、复习旧课,填写下列表格:

类别。

定义。

处罚。

违宪行为。

刑事违法行为。

民事违法行为。

行政违法行为。

2、阅读投影一中的案例:

初中生孙某不懂法,看到本村常丢东西,居民意见很大,孙某认为是租房的外地菜贩子所为,于是萌发了报复“老外地”的想法,曾经结伙拦劫,打伤过往的外地菜贩子,共抢得人民币几千元,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孙某有期徒刑8年。

提问:

孙某的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吗?为什么?

人民法院判处孙某有期徒刑的依据是什么?

(学生讨论后,教师简要归纳。)。

孙某的行为不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是犯罪行为。因为,它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并受到了刑罚处罚。人民法院判处孙某有期徒刑的依据是刑法。

教师从这里适时引入新课。本节课我们学习犯罪,刑法、刑罚的关系。

第二步,介绍我国刑法及其意义。

请同学们阅读教材p97,并填写下表:

刑法的定义。

第一部刑法颁布时间。

现行刑法颁布时间。

刑法的任务。

刑法的意义。

教师检查学生填表情况,并进行总结:

刑法是一国家名义规定什么是犯罪和对犯罪分子处以何种刑罚的法律,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

我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卫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概括起来就是惩治犯罪、保卫人民。

我国刑法是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惩治犯罪的有力武器。

第三步,明确犯罪及其特征。

1、什么是犯罪?

请同学判断:违法行为一定是犯罪行为。

(学生讨论。)。

教师总结,并适时引出犯罪的概念。

违法行为是指一切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做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犯罪行为则是指违法行为严重,对社会危害很大,触犯刑法并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所以,并非所有违法行为都是犯罪行为。

投影二:

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教师提问:从投影中你能概括出犯罪的特征吗?

(学生讨论并回答,教师归纳。)。

2、犯罪的特征。

第一,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这是犯罪的首要特征,也是它的本质特征。这一点把犯罪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和不道德的行为区别开来。判断一个人是否犯罪,首先要看他是否实施了某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没有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就不能认为是犯罪。

须指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包括两种情况:其一,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已经造成了社会的危害,其二,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如犯罪的预备行为和某些犯罪未遂。

案例材料:

未成年人犯罪未遂,要追究刑事责任吗?(详见扩展资料)。

第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刑事违法性。

看教材p98“想一想”:怎样衡量一种违法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同学思考并回答。

教师总结:刑事违法性,是区分犯罪和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标志,即当违法行为对社会危害达到触犯刑法的严重程度时,这种行为才被定为犯罪,没有达到触犯刑法的程度,就不认定为犯罪。

第三,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刑罚当罚性。

刑罚当罚性,是犯罪严重性及刑事违法性的必然法律后果。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的一种评价,在某种情况下,刑罚重的说明犯罪的社会危害大,刑罚轻的说明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要小一些。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只要触犯了刑法,就应当用刑罚予以及时制裁,这样才能使犯罪分子得到某种惩罚。

总之,犯罪的严重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罚当罚性,是由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概念所揭示的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决定的,他们相互联系,不可分割,共同构成犯罪概念的总体,成为区分犯罪与非罪的总标准和尺度。

第四步,说明犯罪分子应受刑罚处罚。

阅读案例:

成克杰因单独或伙同情妇李平收受巨额贿赂,于年7月31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7日裁定核准成克杰死刑。

在案例中,我们看到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这些表示的是对犯罪分子实行的刑罚。

请同学们阅读教材,并概括出刑罚的定义及种类。

同学概括总结之后,教师展示投影:

教师概括:

刑罚又叫刑事处罚、刑事处分,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的一种强制方法。

刑罚的目的:第一,使犯罪分子改恶从善,成为自食其力、遵纪守法的新人,第二,还可以对社会上不稳定分子起到警戒和抑制作用;第三,还可以现身说法的教育群众,提高守法护法的自觉性。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应的主要刑罚,其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相互附加并用。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既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同时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总结:

今天明确了三个基本概念:犯罪、刑法、刑罚及其内在联系。

犯罪是某种行为触犯了刑法受到刑罚处罚的特有的法律现象;刑法是确定某种行为是否犯罪的法律依据;刑罚是某种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并触犯刑法的必然法律后果。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前几天打开朋友圈,一条条要求拐卖儿童罪增加死刑的红色字体醒目而刺眼。大部分人其实还是呼吁理性看待,普通人可能更多地想到“亡命之徒”心理对孩子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伤害。对法律有了解的大多从罪刑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等刑法理论去分析。提出上述原则的鼻祖是二百多年前的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同时,在他震惊当时全世界并对今天各个法系产生巨大影响的巨著《论犯罪与刑罚》中还提出了废除死刑的观点。基于主页君对今天中国执法和各方面的方面的现实了解的浅薄,这里并不探讨我国是否应全面废除死刑,只是一个简单的关于死刑是否必要和有益的读书笔记。

贝卡里亚这样描述死刑的场景和由此人们的心理状态:聪明的司法官员和严厉的执法牧师用泰然自若的仪式将犯人缓缓带向死亡;不幸者在最后的抽搐中等待着最后的致命一击;而法官却熟视无睹,漠然视之,或许还暗暗地对自己的权威感到得意,品味着生活的惬意和乐趣。人们看到这种场景会怎么想呢?他们将感叹到:“咳,这些法律不过是施加暴力的借口,煞费苦心,残酷横暴的司法手续只不过是为了更稳妥的把我们当做牺牲品,奉祀给贪得无厌的暴政偶像所订立的协约用语罢了。”“杀人被看做是滔天大罪,我们却看到有人正心安理得地实施它。通过这一事例使我们受益匪浅。过去,通过一些描述,我们把暴力致死看做一种可怕的场面,然而现在,我们却把它看作一瞬间的事。对于那些并不等待死亡,因而几乎尝不到死刑痛苦的人们来说,死亡这种事情就更不算什么了。”

贝卡里亚关于限制以至废除死刑的论述总结为以下几点。

其一,他认为死刑的影响只是暂时的:“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因为,最容易和最持久触动我们感觉的,与其说是一种强烈而短暂的运动,不如说是一种细小而反复的印象。”因此他认为跟人们总感到扑朔迷离的死亡观念相比较,漫长的监禁和劳苦更具有力量。

其二,他认为刑罚的目的之一规诫罪犯以外的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可在大部分人眼里,死刑已变为一种表演,激起的只是愤愤不平的怜悯感。而不是法律所期待的健康的畏惧感。

其三,他认为法律不应该纵容人类流血,应当制止此种残暴事例。“酷刑场面带给人们的通常是一副铁石心肠,而不是教人悔过。”由此造成的社会环境会影响人们的心灵,使其更加残暴,缺乏人道主义精神,从而对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

贝卡里亚的学说受卢梭和孟德斯鸠等人的影响较大。比如关于法律应制止残暴孟德斯鸠从宗教和法律的关系中论述过,当法律过于严苛导致人民怨怼的时候,宗教应出面调解,并将宽和的思想植入人心,穆罕默德就曾制定过教义,即当一个人杀人判死刑时,被害者可以选择赔偿或报复刑,而不能同时要求赔偿和报复刑,不然,死后便会受到无穷的审判和折磨。他还举马来作为反例,他们的人们逮谁杀谁,一片混乱和残暴。所以,为社会整体公共利益考虑,死刑实在无益。

而《论犯罪与刑罚》中也出现卢梭《社会契约论》当中的观点,即人类是把自身一部分的自由贡献给整个意志联合体(即国家)以换取其保护剩下来的更多的自由。贡献出来的那一部分自由赋予了联合体相应的刑罚权。但是从牺牲小的自由换取更大自由的性质来看,我们每个人并没有把凌驾于一切之上的生命权交给国家。因此,联合体不应剥夺我们的生命。尽管卢梭也认为在必要时候,是可以剥夺某个人生命的,但他认为那个时候这个人已经不属于意志联合体的一份子,不能称之为公民了。这种必要时候,贝卡里亚称之为会对政府体制引发危险**和混乱取代法律的时候。但在和平安宁的法律王国是完全没必要的。

“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贝卡利亚将培根这句格言作为了卷首引语,而这又成了《论犯罪与刑法》的日后的真实写照。

从1763年开始,贝卡利亚就开始构思写一本对当时刑事立法批判的书,但当时贝卡利亚对刑事制度缺乏直接和深刻的了解,所幸在这方面,贝卡利亚遇到了亚历山德罗,在亚历山德罗和拳头社同伴的帮助下,经过一年多的努力,《论犯罪与刑法》这本日后震动全世界的书籍终于在1764年4月完稿,这本书也奠定了其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的地位。

在这本经典著作中,贝卡利亚深刻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的愚昧主义本质,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和刑罚的基本特点,并且明确提出了后来为现代刑法制度所确认的三大刑法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而这三大原则,后来成为了刑法中非常重要的三个原则,我国刑法总则中就采用了这三大原则,其影响力十分深远。对于我们每一个学习法律的人而言,这三大原则就是刑法的精髓。

在论述罪刑法定原则时,贝卡利亚认为“每个公民都应当有权做一切不违背法律的事情,除了其行为本身可能造成的后果外,不用担心会遇到其他麻烦”。“这一信条培养着生机勃勃的自由心灵和开明头脑;它为了使人们变得善良,赋予他们一种无所畏惧的美德,而不是逆来顺受者所特有的委曲求全的美德”。这给了我们很大的启示,只要不违背法律,我们每一个公民都有权利去做的自己想做的事情,而不必担心自己的行为是否会受到惩罚,这种确定性,具有很强的指引性和规范性。

贝卡利亚从人道主义立场出发,谴责封建专制制度和宗教的精神统治,批判传统的刑法的报应观。他认为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次犯罪,刑罚只是社会防卫的一种工具,它应当是“必需的”和“尽量轻的”。这种法律理念给我们带来了一个全新的视觉,在理解法律精神上,可以更好的掌握法治精神,从而真正的学懂法律。

尤为重要的是,贝卡利亚用了大量篇幅来宣传关于限制以至废除死刑的观点,他认为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只有根据两个理由才可以把一个公民处死,第一个理由是“某人在被剥夺自由之后仍然有某种联系和某种力量影响着这个国家的安全;或者他的存在可能会在既定的政府体制中引起危险的**”。而第二个理由是“除非处死他是预防他人犯罪的根本和惟一的防范手段”。这种观点,在今天,仍然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尤其是对于从事法律的人而言,可以更加理性的思考法律。

贝卡利亚这些振聋发聩的论述,很快引起了宗教和保守势力的惊慌。在1765年1月由法基内撰写了《对题为论犯罪与刑法一书的注评》,例举了贝卡利亚七大罪状。所幸的是,当时米兰的行政首脑费尔米安伯爵给予了贝卡利亚很大的帮助,贝卡利亚才没有遭受实际的宗教迫害。尽管贝卡里亚自己也曾表白:“我希望做人类的保护者,但不愿为此做殉道者”,但其为刑法的发展所作出的贡献永远不可磨灭。

人类社会的发展充满着艰辛,而《论犯罪与刑法》也充满着曲折,从1766年起,这本书被列入天主教会的禁书目录中,理由是它过份的宣传理性主义哲学。直到1962年,在教皇召集的教会全体会议上,才正式废除《论犯罪与刑法》为禁书目录。

百年易逝,斗转星移,虽然贝卡利亚已经离我们远去了,但是贝卡利亚这些智慧的声音将永不褪色,在历史长河里,贝卡利亚注定万世流芳。

读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确是刑法学发展的奠基之作。

后世的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人道化原则的滥觞若是要追溯,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法》无出其右。更难能可贵的是,从人道主义的观点,探讨了死刑存在的合理性,并呼吁废除死刑。就他的观点是否正确,姑且按下不表,他严谨的论证与深刻的人性关怀就值得当下那些只会呼喊着废除死刑而从不思考后果与缘由的专家去反省。

这本著作不长,用了42小节,探讨了当时社会出现的或关心的话题,在当下依旧有深刻的现实意义。但因为受制于时代的限制,贝卡里亚在评估刑法的时候,加入了很多在现代人看来属于民法的内容,并且还包含一些在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内容的个人意志选择的问题,如“通奸”、“同性恋”等。就历史发展的角度看,我们显然不能对这部分内容过于苛责。

谈谈自己对“法”的一些认识。贝卡里亚在全书开始开宗明义地谈到法的三个来源,即神明启迪、自然法则、社会的人拟协约,换言之,就是宗教、自然、政治,三个向度。所以法律从一开始,就具有复合性的特点。法的来源永远不是单一的,究其原因,还是因为它所调整与适用的社会关系过于巨大。而法律所追求的,就是一种近乎符合边沁社会功利主义的公平正义。维护公平是法的结果,对公平的追求,我视之为人的自然本能诉求。自私的基因决定我们不希望吃亏,但在道德律的约束下,又尽可能少地侵害他人的利益。既然法律是为了追求公平,达成公正,是不是可以完全无视程序呢?这必然是否定的!我认为真正的公正不体现在最后的结论上,而体现在法的程序上。程序正当公平,结论必然合理;程序不当,其结果也有悖法的理念。而现实的情况却不是这般简单,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无论是法官还是公众,在做出最后裁决前,总是倾向于对残忍的犯罪的简明性审理的认同。而刑法的本质,其实就是国家和一个公民的战争。公民在被确定为罪犯之前,不具有与国家机器对抗的能力;被定罪后,也丧失了与国家机器说话的资格,如此看来,执法人员在实践法,发现真相的过程中,确保权利人应有的人道帮助就显得十分必要且必须了。

如何保证法的目标的实现,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只有人类社会存在,就永远不可能离开法律。借用贝卡里亚的话,人类社会总是躁动不安的,罪终究是在所难免的。他也指出,罪的预防是比罪的惩戒更高明的手段。问题再与如何实现罪的预防。他也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就是确保法律的铁面无私与执行。立法者在立法的过程中应本着仁慈、人道主义的信念对罪刑给予在相适应的情况下的罪宽泛的容忍。而司法者理应扮演的角色,不是对法律进行解释,而是保证事实之间逻辑脉络的明确,符合三段论的推定原则。只有一个社会的法律被最终,法律的警示作用才有可能得到彰显。所以中国要建设所谓的法治国家,当务之急是确定法的稳态与法的第一性。

关于死刑,我是不赞成废除死刑的。我永远相信存在即合理,死刑在人类亘久的历史中依旧延续,它的作用就没有完全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而被废黜。相反,随着各种社会矛盾与日俱增的出现,死刑的地位更应该得到明确。我们承认死刑的价值,更重要的是慎用死刑!贝卡里亚认为死刑的错误是不可挽回的,所以一个国家对它的“敌人”实行死刑这般的惩罚的时候,更应该三思而后行。要知道内蒙冤杀这样的错案绝不是终结,窦娥冤的社会悲剧在一个法治不健全的社会更容易发生。

《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绝对可称得上是一部既伟大又特别的著作;因提出了后世刑法基本原则和制度理念而伟大,因言简意赅又理性超前而特别――这正是对勇气与睿智的完美诠释。

本书作者是意大利刑法学家切萨雷・贝卡利亚(1738―1794),其所处十八世纪的欧洲是一个“罪行擅断主义、酷刑威吓主义和对违背宗教道德规范的行为的迫害”的时代。随着启蒙运动如火如荼地进行,受“自由”、“平等”、“人权”影响的贝卡利亚便毅然决然地投身于“让(旧制度)蒙昧主义的本质暴露无遗,阐发新的刑法原则”的活动中。

贝卡利亚的刑法学说基本上由刑法哲学和刑事政策两部分组成。其中,最为影响深远并被后世津津乐道的,一是著名的刑法三大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二是极力主张废除死刑,认为死刑不是必需即非正义,其效果不如终身刑,且无可挽回。

《犯罪与刑罚》共由47章构成,每一章节既有独立的价值,同时又和其余篇章密不可分,共同构成了贝卡利亚传世伟大的刑法理论。如第12章《刑罚的目的》,本章节不过二百字,却字字珠玑,一针见血地说出了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而是”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仅此而已。

这种力量是不经意的,润物细无声的,但每次读到却都会被这朴实又理性的语言和理念所震撼。据说法国著名作家司汤达在写作《帕尔马修道院》的时候,经常通过阅读法国民法典来寻找灵感;而细细品读《论犯罪与刑罚》,对于那些以天下为己任、追求自由和权利,却又茫然若失的人们来说,恰恰有这种豁然开朗、醍醐灌顶的彻悟之感。

多么华丽的赞美也无法完全道出《论犯罪与刑罚》的价值,真正能够体悟到的,是每位用心去品读的人的造化;因为那完美的文字和伟大的思想背后,可以隐约感受到贝卡利亚对人权自由的渴望、冲破封建的勇略和引领未来的智慧。

文档为doc格式。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在老师的推荐下阅读了《论犯罪与刑罚》,薄薄的一本小册子,却吐露着经典。本书有47个章节,每个章节用短小的篇幅,精炼的语言,从刑法的起源,效力的来源,犯罪的分类,刑法的目的,行刑方式,预防犯罪等,阐述着犯罪和刑法的方方面面。阐述的过程中,涉及数学,物理学,天文学的比喻,使文章更为生动形象,也增添了阅读的乐趣。在体现作者是一个博学之才的同时,启迪着人们思考。

首先,关于死刑。死刑是不被推崇的。

在第28章《论死刑》里面,作者明确的说道“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场国家同共鸣的战争,因为,它认为消灭这个公民是必要的和有益的”作者认为,把处死一个公民看作是必要的只有两个理由。第一个理由:某人在被剥夺自由之后仍然有某种联系和某种力量影响着这个国家的安全;或者他的存在可能会在既定的政府体制中引起危险的**。再者,当一个国家正在恢复自由的时候,当一个国家的自由已经消失或者陷入无政府状态的时候,这时混乱取代了法律,因而处死某些公民就变得必要了。第二个理由是,处死一个公民是预防他人犯罪的根本的和唯一的防范手段,此时实行据以被视为正义和必要刑法的理由。

卢梭和霍布斯提出社会契约论,他们认为社会契约的前提是公民交出自己所有的权利建立政府。而在作者看来,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无扰地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为了切身利益而牺牲的这一份份自由总和起来,就形成了一个国家的君权。君主就是这一份份自由的合法保存者和管理者。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论犯罪与刑罚》绝对可称得上是一部既伟大又特别的著作;因提出了后世刑法基本原则和制度理念而伟大,因言简意赅又理性超前而特别――这正是对勇气与睿智的完美诠释。

本书作者是意大利刑法学家切萨雷・贝卡利亚(1738―1794),其所处十八世纪的欧洲是一个“罪行擅断主义、酷刑威吓主义和对违背宗教道德规范的行为的迫害”的时代。随着启蒙运动如火如荼地进行,受“自由”、“平等”、“人权”影响的贝卡利亚便毅然决然地投身于“让(旧制度)蒙昧主义的本质暴露无遗,阐发新的刑法原则”的活动中。

贝卡利亚的刑法学说基本上由刑法哲学和刑事政策两部分组成。其中,最为影响深远并被后世津津乐道的,一是著名的刑法三大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二是极力主张废除死刑,认为死刑不是必需即非正义,其效果不如终身刑,且无可挽回。

《犯罪与刑罚》共由47章构成,每一章节既有独立的价值,同时又和其余篇章密不可分,共同构成了贝卡利亚传世伟大的刑法理论。如第12章《刑罚的目的》,本章节不过二百字,却字字珠玑,一针见血地说出了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而是”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仅此而已。

这种力量是不经意的,润物细无声的,但每次读到却都会被这朴实又理性的语言和理念所震撼。据说法国著名作家司汤达在写作《帕尔马修道院》的时候,经常通过阅读法国民法典来寻找灵感;而细细品读《论犯罪与刑罚》,对于那些以天下为己任、追求自由和权利,却又茫然若失的人们来说,恰恰有这种豁然开朗、醍醐灌顶的彻悟之感。

多么华丽的赞美也无法完全道出《论犯罪与刑罚》的价值,真正能够体悟到的,是每位用心去品读的人的造化;因为那完美的文字和伟大的思想背后,可以隐约感受到贝卡利亚对人权自由的渴望、冲破封建的勇略和引领未来的智慧。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一本薄薄的小册子――带给了我深深地震撼。看惯了艰深晦涩、旁征博引,听腻了风花雪月、山盟海誓,呈现在眼前的这些抒情诗般的文字使我体会到新鲜的原始感,那是一种发自内心的呼喊,一种对封建专制制度对人性的残酷压制、宗教神学统治的愚昧以及传统刑事法的恐怖、荒唐与不公正的谴责。蓦的发觉,现在大多数的学术著作、论文……姑且不谈是言必称外国还是言必称国情,他们都不能免俗于过多的引述而少有创新,往往是xx说、xx说、xxx又说……,综上所述……。贝卡利亚的这本书更像是黑夜里划破夜空的清冷歌声,他在努力表达一种在当时大多数人心中还很模糊的东西,他在试图唤醒人们内心本该具有的丰富情感。因此,尽管这本书摆在案头,和那些现今的大部头相比显得瘦小枯干,但我还是充满敬意的把它读了一遍又一遍。

贝卡利亚不仅是一位充满激情的控诉者,还是一名头脑清醒的医师。他认为,一个丧失了热情的社会,“人们只有在亲身体验到关系着生活和自由的最重要事物中已充满谬误之后,并在极度的灾难把他们折磨得精疲力尽之后,才会下决心去纠正压迫他们的混乱状况,并承认最显而易见的真理……”。这确实是一个从古至今都存在的社会问题。怎样才能唤醒民众?怎样才能使昏睡在铁屋里的人们醒来?贝氏认为,这是社会改革进步的关键。幸福与痛苦,自尊与屈辱,人们是否仍熟悉这种种强烈的感情,从而超越过平庸生活的拖累?人们是否曾因为自己内心充满仁爱,而平等、公正、满怀善意地对待过同类?……面对这些人类最基本最永恒的问题,贝卡利亚通过一种法学的命题将其提出。也许有人会奇怪,但生存的现实却让我们感受到了他的深刻与锐利。

对个人而言,精神空间的狭窄,情感给予与获得的稀缺,都会导致生活变得日益虚无、低贱。那么,如果整个社会的精神与情感受到压制,它的后果将更为可怕,人与人之间将会充满一种非理性的冷漠、敌视,甚至是仇恨,人们将不能在同一片蓝天下自由的呼吸。康德曾说过:人是一个可尊敬的对象,它是目的而不是手段或客体,这是人类的最高准则。然而,在前述的社会中生活,个体的人会被折磨得精疲力尽,从而彻底忽略并忘却人的尊严,人的价值。

记得一位老师曾在课上讲过:不能够保证实现的权力就不要给人们,否则只能徒增痛苦。亚当斯密也说:痛苦的成因不在于缺少什么,而在于对那些东西感到需要。但贝卡利亚就是要言人之不敢言,难道我们要任由社会走上歧途吗?难道我们要漠视人性的扭曲吗?即便是在那样畸形的社会中,即便清醒者微乎其微,即便残酷的看客仿佛污浊巨大的漩涡,即便理性良知的声音有如游丝,贝卡利亚还是把它们讲了出来:他从刑罚权入手,对刑讯逼供和死刑进行了愤怒的谴责,倡导罪刑相适应的现代量刑原则,展现出令人(至少是令我)感动的人道主义精神。(我想,也许,这种正义感,这种激情,正是一个法律工作者所必需的。)。

贝卡利亚在书中说,人的感受力理应要得到释放,而人的情感则可以像道德那样接受教育。他说,“我知道发展自己的内心情感是一门依靠教育才能学到的艺术。”由此,他认为,国家法律应该注重对公民进行情感教育的一面。

那么,国家法律怎样才能教育我们的.情感呢?法律规定对罪犯可以执行死刑,贝卡利亚说,随着刑场的日益残酷,人的内心对残酷的忍受力也在不断的提高,死刑造成暴行的恶性循环,用它来证明法律的严峻是没有益处的,这是一种信仰的滥用。因而,贝卡利亚从这个角度出发,主张在法律中废除死刑。

因为相同的理由,他对秘密控告制度和悬赏,也是嗤之以鼻的,认为这是扭曲的不正常的现象:

“这种风俗把人变得虚伪和诡秘……。这样,人们往往掩饰自己的感情,由于对别人隐藏这种感情,以至发展到对自己也同样隐藏这种感情。他们没有明确而稳定的准则作指导,迷失在见解的烟海之中;他们竭力躲避着威胁自己的恶人,在对前途的忡忡忧虑中熬过眼前的时光;他们享受不到持久的恬适和安全,……能活在世间,就是他们的唯一安慰。”

“……自相矛盾的立法者,一方面把人们猜疑的心灵引向信任,另一方面却在大家心中挑拨离间。……这是软弱国家的招数,在那里,法律只不过是对一座分崩离析的大厦所做的临时修补。”

我们被教导做人要温良恭让、忠厚老实。诚然,这些都是良好的品德,值得提倡。但从另一方面来说,如果忘记倡导人们去共同追求社会的平等、公正等一切社会进步的因素,那么,无庸讳言,这种教导就有虚伪的嫌疑了,它似乎是缺乏一种人性的支撑,它将无助于形成一个有序而宽容的社会形态。长此以往,将很有可能蜕化为充满奴性色彩的“驯化”教育。我们每个人都交出一部分权利,汇总,然后反过来规范约束自己,以谋求自由与安全间的平衡。但人们是否在不断的反思――我们交出的权利形成了什么?是不是在为社会公平正义而奋斗?往往,人们的脖子上系着项圈链而浑然不知,只因握着绳索另一端的仿佛是他们自己。在奴性的主宰下,平等、公正将荡然无存,与之相反,社会群体的忍耐力却会不断加强。随着时间的流逝,个人的欲望和需求遭到了扭曲和遗忘,个体的人将沦落没有价值,得不到尊重的蠕虫。

我们都知道,刑罚的功能不仅仅在于惩罚,还有教育和预防。法律强调它的威慑作用,要求人们对它怀有敬畏之心。而随着社会的进步,现代刑事法学的发展,刑法更加重视对生命尊严的维护――保障人权。我们不要追求强权,信奉弱肉强食,藐视别人的存在并习惯于这种被藐视的社会,不要由一群“呆痴和欲望”的群体所构成的社会。正如“每个公民都应当有权做一切不违背法律的事情”这样的信条一样,法律还需要赋予公民“一种无所畏惧的美德,而不是逆来顺受者所特有的委屈求全的美德。”这样的法律还可以教育人们增长“人的心灵在社会状态中柔化和感觉能力”,这是多么激动人心啊,这才是我们所要追求的“理想国”!

卷首,贝卡利亚引用培根的话作为引语:“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是的,从贝卡利亚那时起,这个漫长的过程便开始了,直到今天,它还在进行着,我相信,收获的季节总会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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